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6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学校各类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工作,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到基层和部队等建功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是国家为引导和鼓励学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或部队服役而设立的引导性资助政策。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教育资助政策主要包括:

 

1)中西部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

 

4)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第二章  学校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武部负责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宣传、动员以及网上预征指导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各类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教育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中西部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条  补偿代偿的基本内容。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五条  补偿代偿的对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  补偿代偿地点。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七条  补偿代偿的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八条  补偿代偿标准、年限和方式。每个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最高额度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最高额度的,按照补偿代偿最高额度实行代偿。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其毕业时学历的国家规定相应学制计算。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次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头前两次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3次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4%2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补偿代偿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毕业生本人在5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将《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连同上述材料于同年11月底前邮寄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评审意见,资格审议合格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及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确定我校毕业生获得补偿代偿资助上报名单。

 

4. 材料上报。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同年11月底前将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反馈告知。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把审批结果告知学生。

 

第十条  申请贷款代偿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可根据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但二者只可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获得过学费减免,申请额度应扣除学费减免部分。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要在毕业时与校园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还款协议书或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中心进行毕业确认,或申请毕业前提前一次性还款。如未全部结清贷款,代偿期间,毕业生仍需根据所签还款协议,按还款计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要在毕业时一次性缴纳所有学费,存在欠缴学杂费者不接受学费补偿申请。

 

第十三条  补偿代偿金发放

 

1.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且签订还款协议的毕业生,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代偿资金由学校集中代为办理偿还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还款所支付的利息在贷款本息结清后,由银行出具学生本人所垫付的利息证明,经由学校统一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返还给学生本人。

 

2.毕业前一次性提前结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代偿资金直接由学校拨付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代偿补偿后管理

 

1.在学生获准补偿代偿资格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以加强联系沟通和共同做好毕业生管理工作。

 

2.学校与学生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了解学生工作情况,每年6月份、12月份及时将学生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4.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毕业生将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所在单位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5.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四章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五条  代偿补偿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十六条  代偿补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七条 补偿代偿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县级征兵办审核。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5、每年1010日前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汇总并上报。

 

第十八条  补偿代偿金发放

 

1、申请学费补偿且获批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拨的补偿资金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划拨学生指定账户。

 

2、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3、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5、如应征入伍毕业生代偿的贷款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偿还经办银行。

 

第十九条 代偿补偿后管理

 

1、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2、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对取消国家助学代偿资格的毕业生,该有本人负责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

 

第二十条 学费资助对象。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十一条 学费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科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12000元,高出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二十二条  学费资助办理程序

 

1、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2、原则上每年9月份,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申请表不得随意涂改,表中关于服役期间的填写应有具体的起始年月。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提出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退役证复印件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最终确定当年度退役士兵享受学费资助的名单及具体金额。

 

第二十三条 补偿代偿金发放  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拨的学费资助资金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学生个人校园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与要求,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代偿补偿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