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基本目标是:围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和发展需求,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专业化、科学化、人性化推进资助管理与资助育人工作,优化经济资助与能力发展资助并行的服务发展型双资助模式,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由保障学生“上起学”向激励学生“上好学”发展,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实现顺利上学、安心求学、乐于向学、能力提升、发展事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资助为基、育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把解决学生的实际经济问题与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保障学生的现实求学问题与提高学生未来事业发展能力紧密结合,全面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与发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了解学生、关爱学生、尊重学生、成就学生”的总体要求,在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奖、贷、助、勤、补、减、免、偿、能”等资助政策,持续深化资助政策的育人内涵,创新搭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性发展、健康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平台,将各项资助资源转化成育人资源,从经济与素质能力两个层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资助,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受助到自助再到助人的转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经年级、学院、学校三级资格程序认定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资助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发展联络部、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资助实施方案,协调校内外的关系,积极开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渠道。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实施工作、资助项目的统筹分配、资助育人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定和金额审核等,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发展联络部、学生工作处、研究院等部门协同做好资助资金的筹措。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政策体系及类别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保障性资助、激励性资助、引导性资助、强能性资助”为一体的满足学生不同层次发展需求的新资助政策体系,统筹政府、学校、社会等多种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针对性、分层次的资助包。
第十一条 保障性资助政策主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重大疾病救助等。
第十二条 激励性资助政策主要激励包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学生自觉加强自身素质培养,勤奋学习,励志成才。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政府类奖学金,学校设立的各类校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校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第十三条 引导性资助政策主要鼓励和引导包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国防行业、部队等领域建功立业。包括中西部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各类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以及吸引和鼓励优秀大学生投身国防行业的国防科技奖学金等。
第十四条 强能性资助政策主要增强和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助能力和综合素质。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素质能力实践实体项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补助项目、受助学生社会调查和实践服务项目、素质拓展与团队训练项目等。
第四章 资助资金来源与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下拨专项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将积极主动加强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海内外校友等的联系,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进一步拓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项资助政策合理分配,优化配置,分类分层的全面资助与有选择的重点资助相结合,兼顾资助面与资助额,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确保资助政策真正用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八条 各学院每年都要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在校学生开展一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完善准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跟踪调查,考查资助效果,及时更新信息,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各类资助措施,统筹分配与规划各类资助款项;各学院按照学生认定等级标准(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确定相应的资助包方案,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月生活费用不低于300元,同时确保额度最大的资助款项能够发放到家庭经济最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经认定在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条件要求提出资助申请,在院校审查同意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资助。原则上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三项以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凡获助学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所有困难资助的资格和年度评优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表现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额度标准、申请条件、操作流程、资助金的发放等按照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滥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加强对学院学生资助政策落实过程的监督和绩效考评,以确保资助政策落实的公开、公正、公平与透明,促进各学院提升资助管理效益、服务水平和育人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校学字〔2007〕26号)同时废止。